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3年度,126號
TPDV,103,消債補,126,201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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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彥臻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葉鞠萱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件: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101 年度有利息1165元 及隆衣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94,270元,然於釋明狀上記 載其於101 年4 月2 日從仁愛醫院離職,惠請詳實說明聲請 人聲請本件清算前兩年間(即101 年6 月至103 年6 月間) 分別任職於何處?每月所得分別為何?(包含各項薪資、獎 金、津貼、補助款等),並提出該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到院 (如薪資存摺影本等)。
二、聲請人主張因患有脊椎疾病經醫生診斷終身無法從事勞動工 作之情形,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係何時開始發生該等脊椎疾病 ?其原因為何?該疾病所致無法工作之情形為何種程度?如 有其他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到院。
三、聲請人陳稱自97年6 月起由妹妹友人陳俊渝幫助償還負債至 103 年2 月間,請說明陳俊渝幫忙償還債務之方式為何?有 無相關匯款憑證可資證明,如有,請提出到院。併請提出陳 俊渝之聯絡方式(包含電話、地址等)。
四、提出聲請人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五、詳細說明聲請人101 年6 月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 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



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 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 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 關資料。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提出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資料2 份, 請說明該份保單目前所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何?並提 出相關資料為佐。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如有,亦應提出該等保險 契約之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應陳報該等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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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