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家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一、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臚列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來 源僅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然聲請人之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收入來源 尚有家城股份有限公司、小羅家族企業社及美亞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且聲請人提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存摺明細顯 示,於民國(下同)101 年9月14日至102年12月13日期間內 ,「AIGGI 佣金」、「美亞佣金」每月轉帳存入聲請人帳戶 數百元不等金額;又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所載,101 年11月2日至102年3月2日係任職於家城股份有限 公司敦南分公司,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 萬1100元, 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來源,除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外,是否尚有其他兼職工作收入?二、請聲請人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 支出,說明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高達1萬500元之計算方式及 合理必要性,並檢附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料(以現有留存即 可)。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領取政府低收入戶補助金或有其他社會補助 收入來源?如有,亦請併為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前揭收 入來源之轉帳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 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請提出聲請人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 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 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 提出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關於債權人銀行之債務發生原 因為「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請詳為說明具體事實 為何?即「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造成債務之原因為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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