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陳文德即財團法人豐年社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豐年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豐年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豐年社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 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 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豐年社董事長, 因業務需要,乃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提請第17屆第2 次董事 會議決議,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豐年社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 年5 月14日農 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 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豐年社捐助暨組 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