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玟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彩虹塗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7萬1,2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0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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