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2號
TPDV,103,建,12,2014063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玟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彩虹塗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7萬1,2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0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1/1頁


參考資料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虹塗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