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6號聲 請 人 陳淑元代 理 人 藍銘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松泉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相對人黃松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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