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3年度,22號
TPDV,103,家聲抗,22,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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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抗字第22號
                  103年度家暫字第45號
抗 告 人 佟光懿
代 理 人 游小娜
      佟紹綺
相 對 人 佟玲玲
代 理 人 張淑瑛律師
相 對 人 佟紋紋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謝淑芬律師佟夏璉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 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於聲請監護 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為家事事件法第 15條第1項第3款、第165條所明定。
二、本件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佟夏璉罹患老年失智症,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有明顯之障礙,現有3名 子女間對於由何人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職務,照護方式 、探視方案均意見分歧,為確保其最佳利益,有依職權為其 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本院經徵得謝淑芬律師之同意,選 任其為佟夏璉之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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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