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終結被繼承人童有民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童有民之遺產清冊。
三、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童有民遺產之狀況,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