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344號
TPDV,103,家聲,344,201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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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終結被繼承人童有民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童有民之遺產清冊。
三、聲請人處理被繼承人童有民遺產之狀況,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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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