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3年度,20號
TPDV,103,司聲繼,20,201406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繼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張桂芝(原名張興元)
代 理 人 張毅超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慶林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張庭祥間之往來書信、相片。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