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708號
TPDV,103,司聲,708,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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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鍾汶澄
相 對 人 陳金雀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號
      周彥宏  原住同上
      周美珈  原住同上
      周彥志  原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 ,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 人均並無居住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03年6月18日北市警中分 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皆已 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3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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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