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陳文佩
相 對 人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八七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前 遵鈞院100年度全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 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為擔保,並以如主文所示之擔保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協議書及相對人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無不合,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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