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龔慧玲
相 對 人 林黃雪珠(即林焰勝之繼承人)
林裕順(即林焰勝之繼承人)
林裕盛(即林焰勝之繼承人)
林源章(即林焰勝之繼承人)
林詠捷(即林焰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 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雖經本院 96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確定,惟聲請人並未於兩造間之上 開訴訟程序中支出任何訴訟費用,故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 訟費用額,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