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779號聲 請 人 王坤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運隆、董義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李運隆、董義娟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