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9722號
TPDV,103,司票,9722,201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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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722號
聲 請 人 李冠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江金藏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江金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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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