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722號聲 請 人 李冠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江金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江金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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