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九一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錢順發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捌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仟捌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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