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858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浩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洪震宇、林翠玉間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興龍遊覽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洪震宇」或「林翠玉」?)。
二、請提出相對人洪震宇、林翠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分別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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