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8819號
TPDV,103,司票,8819,201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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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819號
聲 請 人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明鋪張紜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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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