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0788號
TPDV,103,司票,10788,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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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788號
聲 請 人 丁愛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顯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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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