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0386號
TPDV,103,司票,10386,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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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386號
聲 請 人 郭奇勝
      劉丞芳
      黃瑞祥
      吳明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燦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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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