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386號聲 請 人 郭奇勝 劉丞芳 黃瑞祥 吳明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燦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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