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52號聲 請 人 謝鎮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支票之發票人名稱(「德龍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或「德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若支票之發票人為德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正確之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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