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952號
TPDV,103,司催,952,201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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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謝鎮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支票之發票人名稱(「德龍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或「德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若支票之發票人為德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正確之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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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