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579號
TPDV,103,司促,7579,20140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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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介康(原名童介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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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