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579號
TPDV,103,司促,7579,2014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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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陸介康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
華民國103 年4 月9 日所為之103 年度司促字第7579號裁定提起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 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 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略以:原裁定以債權人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 權,重覆聲請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惟本件請求權基礎為 借款請求權,前執行名義係本於票據關係而為請求,兩者為 糗求權競合,應無重覆聲請問題,爰提出異議等語。三、經核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全部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 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四、如債務人未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本裁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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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