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440號
TPDV,103,司促,14440,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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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欣通路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壽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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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欣通路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