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毅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李明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