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353號
TPDV,103,司促,14353,201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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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毅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李明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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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