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祺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穎慧(即王賢台之繼承人)、王穎霖(即
王賢台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謄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四、提出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