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謝萬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雅晨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培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孟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壹仟零叁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八六八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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