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百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壹萬肆仟玖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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