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145號
TPDV,103,司促,14145,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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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孝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該部
  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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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