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孝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計算方式,該部
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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