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幸官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肆萬玖仟零捌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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