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093號
TPDV,103,司促,14093,201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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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幸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肆萬玖仟零捌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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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