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010號
TPDV,103,司促,14010,201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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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武杰(原名陳進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4010號)
  緣相對人陳進昭陳武杰於民國95年2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5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20484元及費用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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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