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Stock International S.r.o.
法定代理人 Steve Smith
代 理 人 黃璽麟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樂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航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叁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陸角,及
(一)其中美金壹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捌角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美金壹萬柒仟捌
佰捌拾肆元捌角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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