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張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
│ │8007元 │6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
│ │8402元 │6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3943號)
(一)債務人林張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6月12日止累計
18,855元正未給付,其中16,409元為消費款;1,246
元為循環利息(2014/1/16~2014/06/12);1,2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
002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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