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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