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889號
TPDV,103,司促,13889,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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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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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