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880號
TPDV,103,司促,13880,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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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家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秀絨(即郭何寶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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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