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844號
TPDV,103,司促,13844,201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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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晨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肌光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肌光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書狀所載姓名如有錯誤
  ,應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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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肌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