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4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晨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肌光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肌光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書狀所載姓名如有錯誤 ,應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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