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8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彭鼎宸 彭昱祥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駿誠(原名陸百新)、朱蒂、余永甯、游軫祺、林翁焜、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變更表。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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