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786號
TPDV,103,司促,13786,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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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彭鼎宸
      彭昱祥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駿誠(原名陸百新)朱蒂余永甯、游
軫祺、林翁焜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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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