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662號
TPDV,103,司促,13662,201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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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雅晨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培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孟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零肆萬壹仟叁佰玖拾
  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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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