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春福(即黃麗珠之繼承人)
吳輝鴻(即黃麗珠之繼承人)
吳智輝(即黃麗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麗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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