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嘉君
郭漢榮
陳貴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3577號)
(一)緣債務人郭嘉君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郭漢榮、陳貴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 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
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
內各學期共申借5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31,656元、31,6
56元、26,015元、26,015元及26,015元,並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
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6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加1.55% 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郭嘉君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3 年01月01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72,680元及
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
漢榮、陳貴粉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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