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4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錦欣(即李徐鳳珠之繼承人) 李鈞震(即李徐鳳珠之繼承人) 李金國(即李徐鳳珠之繼承人) 李容蘋(即李徐鳳珠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徐鳳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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