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國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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