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怡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藕根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十五張支票到期日即退票日民國102 年9 月
10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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