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468號
TPDV,103,司促,13468,201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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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怡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藕根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十五張支票到期日即退票日民國102 年9 月
  10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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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藕根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