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408號
TPDV,103,司促,13408,201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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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信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零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34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信舜 463│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6369│0000000000│05月 23日  │      │       │
│  │元  │895    │起     │      │       │
├──┼───┼─────┼──────┼──────┼───────┤
│ 002│新臺幣│王信舜 543│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260元│0000000000│05月 23日  │      │       │
│  │   │201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3408號)
緣相對人王信舜於民國102年9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5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5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11元及
費用498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
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
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王信舜於民國101年7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4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103年5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2元及費用700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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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