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365號
TPDV,103,司促,13365,201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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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全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才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邱才佑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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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