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361號
TPDV,103,司促,13361,201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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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陳保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樹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根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億壹仟柒佰玖拾捌萬捌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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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樹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