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265號
TPDV,103,司促,13265,201406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邱瀚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武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拾
  肆萬叁仟柒佰壹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