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130號
TPDV,103,司促,13130,201406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志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叁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3130號)
  緣相對人宋志緯於民國94年7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7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925
  元及費用4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