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永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雅晨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培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孟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柒仟貳
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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