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095號
TPDV,103,司促,13095,201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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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永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雅晨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培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孟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柒仟貳
  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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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