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072號
TPDV,103,司促,13072,201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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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弄弄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肌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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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肌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