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富雄
張銀蟾(原名陳張銀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零柒拾貳萬捌仟叁佰伍拾
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二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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