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3060號
TPDV,103,司促,13060,201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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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富雄
      張銀蟾(原名陳張銀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零柒拾貳萬捌仟叁佰伍拾
  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二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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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