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贏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定之終局判決 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確定之終局判決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 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 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本件系爭債 權業已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 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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